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孔睿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鄭安平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天祺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裕喬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聖喬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4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鄭安平│ 855,541元 │ 14,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