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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孔睿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鄭安平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天祺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裕喬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聖喬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4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鄭安平、黃天祺、黃裕喬、黃聖喬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鄭安平│ 855,541元 │ 14,04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提起上訴之部分 │ │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黃天祺│ 30,150元 │ 1,500元 ││提起上訴之部分 │ │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黃裕喬│ 1萬元 │ 1,500元 ││提起上訴之部分 │ │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黃聖喬│ 1萬元 │ 1,500元 ││提起上訴之部分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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