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 上訴人
- 孔睿騰
- 被上訴人
- 黃裕喬
- 被上訴人
- 黃聖喬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祺
鄭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黃天祺、黃裕喬及黃聖喬之上訴駁回。
上開駁回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6年12月25日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惟上訴人僅就其對被上訴人鄭安平提起上訴部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40元,上訴人就其對被上訴人黃天祺、黃裕喬及黃聖喬提起上訴部分,截至107年1月10日止,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及1,500元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就其對被上訴人黃天祺、黃裕喬及黃聖喬提起上訴部分,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鄭安平│ 855,541元 │ 14,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