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 原告
- 廖俞亮
- 被告
-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武勇
- 被告
- 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