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請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 被 告 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