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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請求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郭明昌

  • 原告
    廖俞亮
  • 被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 被   告 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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