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9號
- 原告
- 羅塗樹
- 被告
-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