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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983元【計算式:1,650,000元(確認地上權部分)+4,928,983元(請求給付部分)=6,57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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