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983元【計算式:1,650,000元(確認地上權部分)+4,928,983元(請求給付部分)=6,57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