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983元【計算式:1,650,000元(確認地上權部分)+4,928,983元(請求給付部分)=6,57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