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上 訴 人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9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