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