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 原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琪
- 被告
-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山
- 訴訟代理人
- 許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