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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尹捷

  • 原告
    曾瑛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曾瑛琦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裁 判費50,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 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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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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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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