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 原告
- 曾瑛琦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裁判費50,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