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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給付投資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告
曾瑛琦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裁判費50,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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