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瑞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7,9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