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 原告
-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說明兩造契約內容,並提出有交付請款金額之貨品由被告收受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