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3號原 告 光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 告 柯旺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秋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金圍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玲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蘭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慶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銘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凱文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許蔡櫻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愛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梅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錦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瑞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嘉雄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齡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佳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英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惠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雀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陳雲琴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㨗聚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宏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芳華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存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光輝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佩禎即吳秉彥之繼承人 吳春江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吳春海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婉萍 被 告 吳炤美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翁吳淑華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林吳淑滶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訴訟代理人 邱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之住所,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7樓 」、被告吳炤美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之住所,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路000號(遷出國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