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3號

原告
光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告
柯旺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柯秋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柯金圍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雅玲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雅蘭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慶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志銘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志豪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志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吳凱文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櫻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許蔡櫻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愛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櫻梅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錦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櫻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瑞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嘉雄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齡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佳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英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惠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美雀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蔡陳雲琴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㨗聚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蘇宏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蘇芳華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蘇存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陳光輝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被告
吳佩禎即吳秉彥之繼承人
被告
吳春江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被告
吳春海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婉萍
被告
吳炤美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被告
翁吳淑華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被告
林吳淑滶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
參加人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訴訟代理人
邱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之住所,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7樓」、被告吳炤美即吳陳惠英之繼承人之住所,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路000號(遷出國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