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進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進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
103元,應繳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