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
- 原告
-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致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進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進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
103元,應繳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