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褚丹明
- 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昭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康昭明 郭進丁 楊倬昱 吳陳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豐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