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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
朱鴻霖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6年10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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