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 上訴人
- 朱鴻霖
- 被上訴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6年10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