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被 告 緯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誌 被 告 張美琪 杜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