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
- 原告
-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哲
- 被告
- 緯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誌
- 被告
- 張美琪
杜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