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黃文聰、陳振邦
- 原告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送達代收人 何美蓮 被 告 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3,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按之上開法條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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