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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5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唐莊海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參加人
唐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法定代理人
洪淑美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法定代理人
薛應勤
法定代理人
劉芳男
法定代理人
游錦貞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法定代理人
唐世杰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宇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法定代理人
房振宇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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