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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原告
研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被告
王碩山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系爭牆壁為原告所有,被告則抗辯係共同壁,則就系爭牆壁是否為原告所有或為共同壁,所有權歸屬問題仍為先位聲明首應審酌問題,應增列為爭點(本院前與兩造協議簡化爭點既未經兩造同意,即應增列為爭點),就該爭點有再調查並由兩造再提出證據詳為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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