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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李錦輝
送達代收人
陳明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000元(計算式:3,948,000

元(本訴部分)+368,000元(反訴部分)=4,31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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