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李錦輝
- 送達代收人
- 陳明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000元(計算式:3,948,000
元(本訴部分)+368,000元(反訴部分)=4,31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