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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之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莉即臺南市私立維多利亞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9,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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