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