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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被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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