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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告
鈞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山塑膠有限公司、景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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