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 原告
- 鈞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山塑膠有限公司、景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