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鈞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山塑膠有限公司、景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35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