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周素秋
- 當事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9號原 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61,2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7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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