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峰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芳明 被 告 嘉祿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偉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