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 原告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盧兆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芳明
- 被告
- 嘉祿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偉
- 被告
-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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