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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戴其財

    靳博揚

以上上訴人與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722號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20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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