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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訴人
川葉金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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