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呂長義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煒棠律師 被 告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和穎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㈡補正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 被告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前補正下列資料:㈠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協議書時之會算資料(即債權債務金額會算結果之相關資料);㈡以書狀說明前開會算範圍有無包括系爭工程之保留款、工程款、代墊款等;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