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呂長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被告
-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煒棠律師
- 被告
-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和穎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㈡補正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
被告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前補正下列資料:㈠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協議書時之會算資料(即債權債務金額會算結果之相關資料);㈡以書狀說明前開會算範圍有無包括系爭工程之保留款、工程款、代墊款等;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