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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告
呂長義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告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被告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和穎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㈡補正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

被告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前補正下列資料:㈠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協議書時之會算資料(即債權債務金額會算結果之相關資料);㈡以書狀說明前開會算範圍有無包括系爭工程之保留款、工程款、代墊款等;㈢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請以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之爭執事項,依序、依點記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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