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呂長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被告
-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煒棠律師
- 被告
-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和
魏詩晏
蔡宜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偕同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實⒌為「系爭三項工程之保留款數額如下(被告永立公司尚未給付予被告和穎公司):⑴系爭臺南市五條港工程部分為1,096,968元。⑵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為4,656,119元。⑶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程部分為1,999,815元。
」然依被告永立工程行所提出之單據及答辯狀之記載,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之保留款為5,002,147元,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程部分之保留款為2,254,646元,請兩造於105年5月15日前具狀就前開不爭執事實之數額是否誤載或計算錯誤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