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呂長義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煒棠律師 被 告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和 魏詩晏 蔡宜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偕同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實⒌為「系爭三項工程之保留款數額如下(被告永立公司尚未給付予被告和穎公司):⑴系爭臺南市五條港工程部分為1,096,968元。⑵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 為4,656,119元。⑶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程部分為1,999,815元。」然依被告永立工程行所提出之單據及答辯狀之記載,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之保留款為5,002,147元,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 程部分之保留款為2,254,646元,請兩造於105年5月15日前具狀 就前開不爭執事實之數額是否誤載或計算錯誤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