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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告
呂長義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告
李增昌即永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被告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和

      魏詩晏

      蔡宜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偕同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實⒌為「系爭三項工程之保留款數額如下(被告永立公司尚未給付予被告和穎公司):⑴系爭臺南市五條港工程部分為1,096,968元。⑵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為4,656,119元。⑶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程部分為1,999,815元。

」然依被告永立工程行所提出之單據及答辯狀之記載,系爭臺中市議會工程部分之保留款為5,002,147元,系爭高雄國軍醫院工程部分之保留款為2,254,646元,請兩造於105年5月15日前具狀就前開不爭執事實之數額是否誤載或計算錯誤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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