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林永吉
- 原告吳文祥
- 被告何茂松即何立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70號原 告 吳文祥 董甜 高碧蓮 陳英足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何茂松即何立功 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吉 鄭承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茂松即何立功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何茂松即何立功負擔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被告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參萬貳仟伍佰陸拾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陳英足、吳文祥、高碧蓮、董甜、林文正分別為臺南市東區仁和段532-2、532-32、532-35、532-37、532-40 號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82年訴外人即原所有權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鴻公司),以系爭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如附表一所 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何茂松(原名:何立功),惟實際上玉鴻公司與被告何茂松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無擔保債權,自無從成立。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存在,於土地謄本記載之清償日為83年1月20日,該擔保債權亦 於98年1月20日罹於時效,又未於5年內行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 ,原告自得請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另玉鴻公司於83年1月7日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予被告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靖公司),而原告陳英足、吳文祥、高碧蓮、董甜、林文正之被繼承人,係因向玉鴻公司購買預售屋,於83年8月18 日受讓取得系爭土地,然玉鴻公司或他人在興建房屋過程中,因財務困難無法完成房屋之興建,嗣由原告自行出資興建完成,玉鴻公司並於87年12月21日出具切結書,表示被告永靖公司在臺南市東區仁和段532-2、532-32至532-56等22筆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玉鴻公司願意請被告永靖 公司出具地上權拋棄書及相關文件,被告永靖公司於87年12月22日出具地上權拋棄證明書。惟因原告不諳法律,以致上開地上權拋棄證明書罹於時效,無法據此請求,但被告永靖公司於系爭土地並無任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且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已逾20年,爰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斟酌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終止系爭地上權,並於終止地上權後,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以利原告利用系爭土地。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何茂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永靖公司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歷次到庭稱: (一)原告依民法833條之1請求,法院斟酌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及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終止地上權,此追加之訴,性質上屬形成權,與原告原請求之性質不同,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被告不同意為訴之追加。 (二)系爭土地原為玉鴻公司所有,而系爭土地上之建築物即臺南新家第二期於82年6月9日之起造人為橫利公司、於82年8月23日變更為玉鴻公司、83年1月8日變更為被告永靖公 司、83年5月12日變更為寶年公司、83年10月13日變更為 承購戶及財虹公司。玉鴻公司因無力興建臺南新家第二期,且積欠被告永靖公司債務,乃協商由被告永靖公司接續興建,並以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以擔保被告永靖公司之權利。嗣玉鴻公司為履行對承購戶之交屋義務,乃再協商永靖公司將部分建物起造人變更為承購戶,而使原告得登記為建物所有人,然玉鴻公司並未清理債務,且最後倒閉,致系爭土地依然有地上權之登記。就此而言,系爭地上權之設定,乃因被告永靖公司投入資金接續興建臺南新家第二期,因債務尚未清償,而仍有其存續及擔保之實益,而非設定地上權之目的已不存在。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原告陳英足、吳文祥、高碧蓮、董甜、林文正分別所有。 (二)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玉鴻公司於82年10月27日,以系爭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800萬元抵押權予被告何茂松,約定存續期間 自82年10月21日起至83年1月20日止、清償日期為83年1月20日。 (三)玉鴻公司於83年1月7日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地上權予被告永靖公司。 (四)玉鴻公司曾在87年12月21日出具切結書,表明被告永靖公司於臺南市東區仁和段532-2、532-32至532-56等22筆土 地上設定地上權,玉鴻公司願意負責請被告永靖公司交付地上權拋棄書及塗銷地上權所需文件。 (五)系爭土地上已興建建物,其中系爭532-2地號土地上有臺 南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系爭532-32地號土地上有同段2827、2828建號建物,系爭532-35地號土地上有同段2824、2828建號建物,系爭532-37地號土地上有同段2823、2828建號建物,系爭532-40地號土地上有同段2821、2828建號建物。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在起訴後對被告永靖公司追加訴之聲明二「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依法是否應准予追加? (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何茂松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否有理由? (三)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永靖公司塗銷系爭地上權,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在起訴後對被告永靖公司追加訴之聲明二「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依法是否應准予追加? 1、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 2、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為:「被告何茂松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永靖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就有關系爭地上權部分,原告本以被告永靖公司所簽立之地上權拋棄證明書為請求之基礎,然因被告永靖公司為時效抗辯,原告始於105 年8月12日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主張請求法院依民法第 833條之1終止系爭地上權,於此之前,僅於105年7月4日 為1次言詞辯論程序,對於原告上開追加之訴,並無礙訴 訟之終結,且原訴與追加之訴所欲達成之目的,均係塗銷系爭地上權,追加之訴亦可利用原訴兩造所提之證據資料,僅須再調查地上權登記之目的、被告有無建築物或工作物於系爭土地上等情,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程序權之保障,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何茂松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否有理由? 1、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 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民法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 記之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起至83年1月20日止、清償 日期為83年1月20日,揆之前揭規定,則其所擔保之債權 請求權應至98年1月20日即已因時效而消滅,故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因所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至103年1月20日止未實行而消滅,足堪認定。 2、按所有人對於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系爭土地上現仍存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消滅,如前所述,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權之妨害,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何茂松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有理由。 (三)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永靖建設公司塗銷系爭地上權,是否有理由? 1、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另「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亦有明定。 該條之立法理由,係鑑於地上權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針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 2、查系爭地上權係於83年1月7日所登記,且未有存續期間之登記,距今已逾20年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為妥適審酌。被告永靖公司雖不同意終止系爭地上權,然其自承設定地上權之目的,乃為擔保被告永靖公司對玉鴻公司之債權,而系爭土地其上之建物起造人均已變更為原承購戶,且系爭土地已建滿建物,其並無任何建築物或工作物於其上,則被告永靖公司設定地上權之目的,既非為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設定,且於系爭土地上亦無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顯見其主觀上並無行使系爭地上權之意思,是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洵屬有據。再審酌系爭土地地目為建,坐落於交通及生活機能尚堪便利之臺南市東區仁和路,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200元各節,因系爭地上權存在之事實,致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難以合一,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並陷當事人法律地位於不安之窘境,顯然妨礙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經濟效用。本院斟酌上開各情狀,認為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以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既有理由,則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終止後,其設定登記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土地之權能,故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永靖公司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何茂松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終止系爭地上權,再請求被告永靖公司塗銷系爭地上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67,320元,因 原告對被告何茂松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946,400元,而對被告永靖公司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01,160元,兩者利害關係之有顯著 差異,應分別依其訴訟標的價額認定被告何茂松應負擔訴訟費用134,760元、被告永靖公司負擔訴訟費用32,560元,爰 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姝妤 附表一 ┌──┬─────────────┬──┬───┬─────┐ │編號│ 地 號 │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 ├──┼─────────────┼──┼───┼─────┤ │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建 │ 148 │ 1分之1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2):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2年台南土字第052496號 │ │ │2.登記日期:82年10月2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何立功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至83年1月20日 │ │ │8.清償日期:83年1月20日 │ │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10.共同擔保地號:仁和段0532-2、0532-32、0532-35、 │ │ │ 0532-37、0532-39、0532-40 │ ├──┼─────────────┬──┬───┬─────┤ │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70 │ 1分之1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2):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2年台南土字第052496號 │ │ │2.登記日期:82年10月2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何立功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至83年1月20日 │ │ │8.清償日期:83年1月20日 │ │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10.共同擔保地號:仁和段0532-2、0532-32、0532-35、 │ │ │ 0532-37、0532-39、0532-40 │ ├──┼─────────────┬──┬───┬─────┤ │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87 │ 1分之1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2):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2年台南土字第052496號 │ │ │2.登記日期:82年10月2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何立功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至83年1月20日 │ │ │8.清償日期:83年1月20日 │ │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10.共同擔保地號:仁和段0532-2、0532-32、0532-35、 │ │ │ 0532-37、0532-39、0532-40 │ ├──┼─────────────┬──┬───┬─────┤ │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74 │ 1分之1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2):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2年台南土字第052496號 │ │ │2.登記日期:82年10月2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何立功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至83年1月20日 │ │ │8.清償日期:83年1月20日 │ │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10.共同擔保地號:仁和段0532-2、0532-32、0532-35、 │ │ │ 0532-37、0532-39、0532-40 │ ├──┼─────────────┬──┬───┬─────┤ │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68 │ 1分之1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2):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2年台南土字第052496號 │ │ │2.登記日期:82年10月2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何立功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1日至83年1月20日 │ │ │8.清償日期:83年1月20日 │ │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10.共同擔保地號:仁和段0532-2、0532-32、0532-35、 │ │ │ 0532-37、0532-39、0532-40 │ └──┴──────────────────────────┘ 附表二 ┌──┬─────────────┬──┬───┬─────┐ │編號│ 地 號 │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 ├──┼─────────────┼──┼───┼─────┤ │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建 │ 148 │ 1分之1 │ ├──┼─────────────┴──┴───┴─────┤ │ │地上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3年台南土字第064661號 │ │ │2.登記日期:83年1月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7.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 │ │8.設定義務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70 │ 1分之1 │ ├──┼─────────────┴──┴───┴─────┤ │ │地上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3年台南土字第064661號 │ │ │2.登記日期:83年1月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7.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 │ │8.設定義務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87 │ 1分之1 │ ├──┼─────────────┴──┴───┴─────┤ │ │地上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3年台南土字第064661號 │ │ │2.登記日期:83年1月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7.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 │ │8.設定義務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74 │ 1分之1 │ ├──┼─────────────┴──┴───┴─────┤ │ │地上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3年台南土字第064661號 │ │ │2.登記日期:83年1月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7.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 │ │8.設定義務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建 │ 68 │ 1分之1 │ ├──┼─────────────┴──┴───┴─────┤ │ │地上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3年台南土字第064661號 │ │ │2.登記日期:83年1月7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7.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 │ │8.設定義務人:玉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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