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樹炎

      林晏如

      林倍伃

      林潔渝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沈秀美

      林工喜

兼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樹炎、林晏如、林倍伃、林潔渝、沈秀美、林工喜、林子欽(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讚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可參。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沈讚添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7,299元(原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土地包括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後因該2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而撤回,故僅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按權利範圍、公告現值計算,再加計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0000號、和平路1號建物以課稅現值、權利範圍核計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43萬7,29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