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 原告
-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輝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5年5月1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