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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田幸艷

  • 原告
    徐阿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徐阿田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45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原告僅繳納12,781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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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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