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 原告
- 徐阿田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45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原告僅繳納12,781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