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徐阿田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45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原告僅繳納12,781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