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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
徐阿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43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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