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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被告
甲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於民國 105年6月7日審理中陳明請求准其於二周內提出公司變更登記卡,俾便法院送達書狀,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8日並以書面通知命其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六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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