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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0號

被告
即上訴人
楊詩音即星光餐飲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嵩、王馨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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