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峰 再審被告 林金寶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 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3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5年2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嚴天琮律師,因未獲會晤本人,經受僱人即臥雲大廈管理員林家聿收受,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105年度補字第73號 卷第33至36頁),是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