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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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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宣峰
再審被告
林金寶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3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5年2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嚴天琮律師,因未獲會晤本人,經受僱人即臥雲大廈管理員林家聿收受,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105年度補字第73號卷第33至36頁),是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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