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朱晉億、朱正凱、周伶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24,3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