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朱晉億、朱正凱、周伶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24,3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古小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