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