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傳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