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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黃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即105年度偵字第11028號),目前刑事庭審理中(即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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