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2,419.76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5 年5 月6 日歷史美金即期匯率1 美金兌換新台幣32.45 元換算,為新台幣9,164,5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7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