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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石教中
相對人
即被告
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惠瑜
相對人
即被告
蘇芳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於105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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