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石教中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惠瑜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蘇芳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於105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