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修
- 訴訟代理人
- 翁云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孟桓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穀中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河律師
- 被告
- 林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