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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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葉存祐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宗玄、鄭品蓁、葉向華、黃智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