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告
陳素美
訴訟代理人
姜承穎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告
王懿玲
被告
吳金娥
被告
林彥沂
被告
張文政
被告
陳志堅
被告
陳秋桂
被告
黃美華
被告
楊志清
被告
蘇孟君
被告
蔡雯錦
被告
蘇秝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