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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 原告
    陳素美
  • 被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懿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陳素美 訴訟代理人 姜承穎 王識涵律師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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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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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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