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陳宗榮
- 原告陳素美
- 被告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懿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陳素美 訴訟代理人 姜承穎 王識涵律師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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