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原告
- 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土生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6月15日以105年度重抗字第41號裁定駁回在案。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