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告
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土生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6月15日以105年度重抗字第41號裁定駁回在案。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