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原告
- 雷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世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吳任偉律師
- 被告
- 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John Stephen Heir
以上原告與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