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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

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原告得否一部終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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