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 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原告得否一部終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