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偉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
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原告得否一部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