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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陳修平

  • 原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 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原告得否一部終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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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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